欢迎光临中国民办教育学生信息网(民教网)!
登录注册
站内搜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民教网官网 2019-05-21 来源:民教网 浏览: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2020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9—2020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9—2020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如学校本学年不印制纸质简章,需将其他途径发布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的文字内容进行备案。

  2019—2020学年具有招生资格,但实际不开展招生宣传的学校需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案内容要求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

  (一)学校总体情况介绍要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到市教委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办学类型包括民办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短期或业余培训、函授教育等。招生宣传的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进行宣传。

  2.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使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使用电脑合成图片;所用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3.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主要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重点宣传近三年取得的,数量不得超过宣传总数的50%。

  4.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要注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避免受教育者产生歧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薪金水平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二)招生专业介绍要明晰、翔实

  1.招生类别要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等其他文化教育,且招生对象年龄应当与学校的办学层次相符。

  2.学习形式要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

  3.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

  4.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如举办培养目标是护士的护理类专业培训,招生对象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

  (三)学业证书要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说明颁发主体和颁发办法

  1.被录取到普通本(专)科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培训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参加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面向计划内学生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如“2+1”“2+2”“3+1”项目),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校际交流项目要取得国(境)外院校证书,证书认证工作应提前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学校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必须经市教委2019年检查合格;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合作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经市教委2017年度检查评估合格。要按照主办高校相关要求,发布主办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承办校名义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相关“校外教学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作为承办校的招生信息备案。

  (四)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需要标明的其他内容

  1.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2.公示网站:http://jw.beijing.gov.cn。

  3.民办高校收退费标准和办法。民办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确定2019学年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等收费标准。

  一是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在招生工作启动前30天,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是民办高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三是民办高校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体现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学校向学生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四是民办高校要加强规范收费自律,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要求。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监管,对发现损害其他学校或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备案工作程序

  (一)各民办高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学校官方网站登载。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的同时签订《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学校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填写《备案表》(见附件1),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需加盖学校公章)。

  2.提供招生简章和发布的其他广告宣传书面内容(一式2份),需加盖学校公章(骑缝章);学校招生宣传内容若包含视频短片,应报送视频光盘(一式1份)(同时提供招生简章和广告电子文档一份,应含文字、图片等内容,为word文档格式)。

  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三)学校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与国(境)外学校开展学分互认等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的,要提交相关合作协议(中文)复印件,参加学生为计划内学生的证明,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认证的证明。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办理招收外国学生的备案手续。

  2.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与用人单位开展联合办学、订单培养、推荐就业等,要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有效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有效期要涵盖本期所招学生毕业时间。

  3.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评奖结果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4.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涉及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需提交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聘书或聘用文件应注明聘用期限,聘用期限应涵盖本期所招学生就读期间。

  5.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四、备案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

  自招生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受理地点

  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304房间。

  联系人:英艳;联系电话:62384746、62387428(传真)

  五、备案管理机关

  市教委作为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监管,督促民办高校切实履行备案承诺。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监测结果与年检结果使用有机结合,对发布违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的民办高校,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2019─202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北京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承诺书

  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 


首 页 | 平台介绍 | 资质批文 | 主管单位 | 通知公告 | 客服中心 | 版权声明 | 用户条款

公安局备案号:1101036485号 备案编号:京ICP备01030071 号-1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信信息大厦D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05 通信地址:北京市100030-091信箱

主办单位:北京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指导: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