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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备案

作者:民教网官网 2007-10-17 来源:民教网 浏览:

北京市教委日前公布了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括所授证书类别、授予方法等十项内容,在发布前十个工作日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检查,对未经备案以及虚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包括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在内的,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必须包括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文号和查证网址,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注明民办;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学习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

市教委要求今年备案工作自4月15日起开始,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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