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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座谈会在京举行,业界热议民办教育新起点新使命

作者:民教网官网 2021-05-17 来源:民教网 浏览: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并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联合长期关注民办教育的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第一时间联合主办了实施条例颁布座谈会,以期听取民办教育界心声,为推动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推动民办教育更加健康发展。


       作为现任或曾任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与会嘉宾都亲身参与、见证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所以感触良多。他们认为,民办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调整的新实施条例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义更加巩固、细化,在完善分类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等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方面都作了界定,让过去多年来存在困惑、模糊的领域,变得更加清晰,这无疑提振了民办教育人的办学信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提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与会嘉宾一致认为,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才更有生命力。从长远来看,新实施条例的出台,也为民办教育的法治化发展铺就了更加清晰的轨道,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高质量发展,从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迎接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时代。

       此次座谈会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刘林会长主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江西科技学院董事长于果,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湖南信息学院董事长陈登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三亚学院理事长陆丹,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民生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学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京学院校长任芳,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黄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等十余位民办教育界代表围绕议题通过线下、线上等形式开展了讨论交流。




       嘉宾核心观点(按发言顺序)

       01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在民办教育发展制度环境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将对今后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就现阶段而言:

       一是《实施条例》的颁布首先稳定了发展预期。自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2013年6月29日、2016年11月7日、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三次修正。

       其中第一次(2013年)和第三次(2018年)主要是法律用语方面的技术性修订,而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6条修订案,从立法精神到实质内容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划时代意义的影响。

       因此对新法如何实施,民办教育界和社会各界关注度很高。《实施条例》为准确落实立法精神,强化实施效果,特别是处理好新旧法在关键环节上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又根据近两年民办教育外部新形势、内部新变化进行必要调整,数易其稿,历时四年有余终于出台。

       另外,2002年版《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时,各方期望很高,但是随后出台的《实施条例》对一些焦点问题或者虚化,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或者干脆“回避”了,交由地方政府进行探索,而绝大多数地方也没有从地方配套立法或者实践上来“接招破题”,加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没有安排实质性监督检查,迟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部分条款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办学者们无法通过《实施条例》获得法律规定的政府支持(促进),但也没有政府部门对一些违法行为去监管、追究。这样就导致了“有法可以不依”心理和现象,这也是这些年来民办教育界一些乱象的根源之一。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在业界产生强烈振动,但受前述因素的影响,对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能不能落地,相当一部分办学者、投资人持观望态度,而迟迟未出台,也使各种消息满天飞,导致市场预期不稳,既有担心《条例》禁止海外融资,扎堆排队在港股申请上市的,也有听说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后办学自主权被削弱,提前布局安排退出的。市场信心不足,民办教育发展动力减弱的同时,也影响到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引领了未来发展。《实施条例》颁布在“十四五”时期开局之际,规划、引领未来民办教育发展的意味明显。

       因此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更应该立足新时代的大背景、结合近年来出台的系列政策、放在新发展格局中来解读。包括《实施条例》在内的民办教育新法新政,首先明确了民办教育未来发展应以公益为主的根本方向,使修法的战略目标得到巩固和推进。

      《实施条例》按照2016年修法的精神,在坚持分类管理原则、给予营利性学校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固化了部分前一阶段的政策措施和相应成果,即通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对微利、普惠民办教育给予一定的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限比例、限领域划禁区等方式引导大多数民办学校走以公益为主的道路;同时,《实施条例》在一些现阶段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亮了原则底线,划了发展红线,讲了扶持重点,明了未来方向,可以预期,系列新法新政必然在今后民办教育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在重塑政策制度环境之中再造民办教育发展格局。

       在《实施条例》公布之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首先要组织民办教育界同仁共同学习,协会将在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支持下通过大型公益直播的形式向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宣讲《实施条例》,深入解读新法新政,并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发展氛围。

       同时,协会将围绕业界普遍关心关注的焦点积极开展调研,就《条例》实施中具体问题对拟制中的部门配套规章、地方配套立法及时建言献策,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民办教育在持续健康发展中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02 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科技学院董事长于果

        实施条例的三个“有利于”

        实施条例的出台做到了三个“有利于”:

        1. 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校方向;

        2. 有利于明确和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优惠和扶持的政策;

        3. 有利于维护民办学校包括主办者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同时,我认为民办学校也应当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具体来说,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的规范性。比如说,要规范招生秩序,维护正常的、有序的办学秩序,另外还要强化内部的自律,包括诚信制度的建设等。同时也要定好位、办好事,始终做到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社会发展得越快,我们越要铭记初心;学校走得越远,我们越应当坚守使命。

       教育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民办教育作为我们国家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实施条例出台后,站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民办教育者应当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民办教育,只有正确把握其价值定位,服务学生、服务家长,秉持我们的教育伦理,承担社会职责。另外,我们需要谨记,民办教育要正确处理教育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市场属性,同时一定要加强行业自律,抵制违背教育规律和损害师生的权利行为。只有这样,民办教育才能取得良性发展。

       我相信实施条例的颁布,必将为民办教育教学产生正面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必将提振民办教育人办好民办学校的信心,让民办教育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


       03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政协湖南省委常委、省政协文教卫体和文史委员会副主任陈登斌

       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使命都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1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环境正在建立,标志中国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将进一步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属性,进一步强化民办教育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办学宗旨,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依法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

       民办教育发展过去四十年历程,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教育需求、扩大教育规模总量、缓解政府投入教育压力、增加就业渠道、探索教育改革创新等方面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第三充分彰显民办教育人的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事业的地位和重要性,我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更加激励民办教育人始终不忘教育报国初心,办有质量、有水平、有情怀、有使命的非营利性高水平大学,履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我校将认真学习实施条例、贯彻落实条例,用实际行动全面推进湖南信息学院向更好更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04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三亚学院理事长陆丹

       呼唤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出现

       我认为实施条例的出台,与中国改革开放现阶段的社会治理理念相契合,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就高等教育而言,实施条例的出台,与民办大学理应承担的任务相匹配、相协调,为民办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激发更大潜能、发挥更大价值、成就更大可能、以更高的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和区域产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我相信在实施条例的指引下,会催生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大学。

       身处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面对高等教育变革的重要历史机遇,民办大学要获得跨越式发展,首先应能够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优势劣势。我认为,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定位与公办大学“存同存异”。

     “同”在于二者同时存在同质性的办学基础和办学规律。即必须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合规办学,坚持按教育规律办学,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的前提下,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致力于培育学术生态,促进科学研究进步,聚焦人才培养主业,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完整体现国家对于民办教育“支持到位、监管到位”的政策目的。

     “异”在于民办大学差异性的发展优势和特点。在此次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发展“差异性”中的有利因素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在体制机制上,民办体制决定其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主担当和自主发展”方面更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这种特征更容易激发民办教育内部的机制效率和结果导向的目标管理优势。在资源上,社会力量办学背后往往有产业和行业资源优势,为民办高校开展高阶应用研究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先决条件和强有力的保障,更适应、也更适于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

       也因此,民办高校所投入的科学研究可以更突出应用型研究和成果转化;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也更可能通过打通校企合作渠道、通过更深度的产教融合、共同开发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共同搭建行业实训平台等方式,为产业和企业培养更受欢迎的人才。

       在实施条例的指引下,可以激励行业头部企业积极关注职业教育,探索出更多在“校企一体化”办学模式的新型“企业+大学”办学新路子,将企业先进的产业技术和制造设备投入职业院校,将学生的实验实训课堂搬进企业一线;院校联合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高技能人才(大师)培养和评价体系,借助“职普一体”“职业教育各层次立交桥”为各产业输送源源不断高能且士气高昂的职业人才队伍。

       实施条例的出台和实行,相信民办教育会不断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不断总结和更新发展路径,在中国发展新格局里,为中国乃至全球的民办教育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可能,发挥更大作用。


        05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京学院校长任芳

        在法律准绳下办高质量的民办教育

        2002年颁布、2007年修订,到现在的实施条例出台……我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过程也印证改革开放民办教育从始发、到积累、到现在建设的过程。

       实施条例的颁布对民办教育而言是新的发展机遇。因为,这更加关注学校的主体地位、更加关注办学自主权、更加关注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利。这种关注,适应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大趋势。另外,实施条例也会激励民办教育在内涵建设方面的快速发展。

       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主题是质量发展。无论是民办中小学、高等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民办学校很少有新的加入,大都是此前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越来越感觉到质量、特色、优势、内涵的建设,是民办学校下一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我们也比较关注新的实施条例对于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可行的政策。

       我认为,对于实施条例的内容精神,我认为民办教育人有两项任务:

       一要真的学懂弄通,认真把实施条例中所有的政策问题研究透,因为它是法律的准绳,要在法律准绳下依法办学、依法执教。

       另外,要用好实施条例条例,和地方政府合作,希望民办教育得到地方政府更多的支持。因为,民办教育在高水平建设过程中,师资问题是当下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希望地方政府可以有更多的支持政策用在师资建设方面。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我希望所有民办学校在实施条例出台后,都应该把自己的精力更多地投入到教书育人及学校的内涵建设上来,规范学校办学、依法办学、坚持党的领导,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把教师建设好,把人才培养好。

       民办教育不仅仅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在解决教育多样化需求和优质教育发展需求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价值。我想,我们民办教育人应名副其实地担起这样的责任来,打造高质量的民办教育。


       06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董事长李学春

       坚持民办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公益性

       期待已久的《实施条例》将要颁布,是一件大事、一件喜事!为民办教育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民办教育能够更好地依法依规健康发展。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作为民办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实施条例》,坚持民办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公益性:

       一是坚持民办教育的政治属性,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习总书记指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我们办教育都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人才。

       二是坚持民办教育的人民属性,始终把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作为努力方向。习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我们一定用更高质量、更多选择的教育供给,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尤其是我们作为立足西部办学的民办高校,更要努力办好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为西部地区教育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三是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我们办学20多年来,有了较好的发展,都是受益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受益于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好政策,我们要用扎扎实实的办学行动,回报国家、回报社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践行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这一庄严承诺和初心使命。

     《实施条例》即将颁布,民办学校已进入分类管理时期。关于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营利性方面的选择,我理解,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只是一种办学方式。在坚持教育事业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无论是选择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都是在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都是在做培养人的事业。选择营利性,能够贴近市场,在市场中锻炼、成长,提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需求的高质量办学服务,并依法纳税,为国家做贡献。选择营利性的学校,在办好学校的同时,要更加积极地践行社会责任,用更多元的方式反哺社会,多做一些对社会有价值的事情、多做一些公益性的事情。

       我们民办学校永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教育之舟,永远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扬帆远航!



       07 民进上海市委员会副主委、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

       民办教育能否作为教育新发展理念的引领者?

       在“十三五”收官、“十四五”开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交汇重要的时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这个意义非常不一般。今天我想提醒大家思考的是,民办教育作为整个中国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怎么跟我国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讲得很清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民办教育也是跟民生利益最贴近的,我想这个条例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老百姓的诉求。民办教育人要尊重。

       在以前的发展阶段,我们关注更多的是规模扩张,是上层次,这次《实施条例》比较多关注内涵问题、关注到党建问题、师资队伍发展问题、办学质量问题、学生身心健康问题等等,这恰是新时代对民办教育的新要求。

       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确实要回归教育本源,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那么就必须尊重教育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无论公办还是民办,无论大家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教育,办教育就必须坚持公益性,必须体现“为国育人、为党育才”的宗旨,这才是教育的根本。

       今天整个中国的教育都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在教育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当中,民办教育怎么做出新贡献?

       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方面,在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方面,在改变教育围绕分数转、围绕考试结果转的局面中,民办教育能否作为推动者,作为教育新发展理念的引领者,积极回应政府和百姓的需要?我个人认为,回答这些问题将是民办教育在新发展起点上大有作为的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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